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

導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以與國際接軌,進一步維護本澳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該法律於今年六月十二日刊登及公佈,並已於今年十一日一日起生效。

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的成員,APG作為金融行動特別組織(FATF)在亞太區的準成員,OG真人娛樂平台FATF在反清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方面訂立了四十項建議,各成員國家及管轄區均須遵守及實施。當中一項建議是鼓勵及推動各成員立法建立制度,以偵察及監控跨境運送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以與國際接軌,進一步維護本澳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該法律於今年六月十二日刊登及公佈,並已於今年十一日一日起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關員申報,包括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關員查問,亦應如實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元罰款。

  申報製度的實施並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申報便可。沒有辦理出入境手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的過境旅客,則無須申報。海關負責監管、監察及科處處罰。為此,海關關員有權隨機抽查出入境人士、對其進行搜身及搜查行李,在有跡象顯示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可能涉及或來自不法活動時,扣留有關財物直至司法警察局人員到場。

澳門金融管

法律所指的“現金”是指流通的本地紙幣、硬幣和外幣。如攜帶的是外幣,須採用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布的當天兌換率折算,旅客如對此有疑問,可向關員查詢適用的兌換率。“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是指向一名真實或虛構收款人簽發的、不論屬無記名或無限制背書的任何貨幣證券或票據,如旅行支票和可轉讓證券,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允許單憑交付便可轉讓收款權利的貨幣證券或票據,以及不完整的票據,包括有簽名但未載有收款人姓名的支票、本票及付款委託書。

申報的事項不包括黃金、其他貴重金屬、寶石及賭場籌碼,但旅客及居民應注意遵守對外貿易法的規定。申報屬個人性質,應由旅客本人因應個人攜帶的總額作出申報,例如一個旅行團共有二十五人成行入境澳門,其中,三人各自攜帶超出澳門幣十二萬元的現金,這樣,他們三人便須各自進行申報程序。

  申報書上的數據會儲存於海關加密的數據庫內,並以加密方式傳送予法律指定的權限部門,即金融情報辦公室和司法警察局。有關資料的保存期為五年,之後,海關便會銷毀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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